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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消协呼吁:降固定电话月租费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13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电信资费改革的意见》,呼吁降低固定电话基本月租费。同时指出,移动电话预付费业务充值卡有效期满停止服务后,消费者有权自由支配和要求退还账户内已存话费余额。
  2009年,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受理有关电信方面的投诉140余件。其中消费者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有两个:一是固定电话业务长时间保持的基本月租费,引起消费者不满;二是移动电话预付费业务,电信充值卡有效期满停止服务,且已存话费余额不退。
  针对上述问题,北京市消费者协会近期先后召开了电信行业专家、法律界人士研讨会,并分别与北京地区的三家电信运营企业进行了沟通,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电信资费改革的意见。
  一、降低固定电话基本月租费。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认为,固定电话采用收取基本月租费的方式及标准有悖公平交易原则,电信企业应当采取降低基本月租费或采用低资费套餐等形式给予消费者多种选择。北京市用户执行的21.6元固话基本月租费标准已实施近十年,随着电信技术的成熟与普及,规模效应的形成,电信行业经营的平均成本应大幅下降,降低固话基本月租费标准的条件趋于成熟。电信企业应当通过技术、服务和管理创新逐步降低成本,努力促进电信资费总体水平稳步下降,让广大用户享受到电信事业发展与改革的成果。
  二、移动电话预付费业务。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认为,移动电话充值卡有效期满停止服务时,账户内已存话费余额所有权应当归属消费者,消费者有自由支配和要求退还的权利。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认为,消费者对预付费余额的所有权体现在其可以任意支配该费用。预付电话费到期后服务的终止与账户内余额的归属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资费余额包含着电信运营商还未提供服务的对等价值,如果消费者要求退还,电信运营商应扣除相应成本后归还消费者,或采取经消费者认可的其他方案。目前,各电信运营企业虽采取了相应的解决方式,如同网内转存或实行“冷冻期”扣除服务费等,但都不能让消费者真正实现所有权的支配。
  据了解,电信企业一般向接受预付费服务的消费者明示一份格式条款,有的印在充值卡上,用以明示“服务到期余额不退”。北京市消费者协会认为,电信企业作为格式条款的拟定者,违背了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格式条款提供者利用其优势地位,随意免除应尽义务、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致格式条款显失公平的,应视为无效”的法律规定原则。所以,电信运营企业服务期满后,应当设定多种退费途径,供消费者自由选择。
  ■延伸阅读
  美近1/4家庭弃用座机
  美国研究人员5月12日发布一份报告显示,近1/4美国家庭放弃使用固定电话,仅使用手机。
  这份报告由美国疾病控制和预防中心下属全国卫生统计中心工作人员史蒂芬·布隆伯格和朱利安·卢克完成。这家机构主要以电话访问形式收集民众健康信息,两人查看2.1万余户家庭调查数据后作出报告。
  报告说,去年下半年,24.5%的美国家庭不使用固定电话,仅使用手机。这一数字比去年上半年高出1.8个百分点。另外,14.9%的家庭虽然安装有固定电话,但几乎不使用。报告还显示,23%的成年人家中没有固定电话,25岁至29岁的成年人中近一半家中没有固定电话。
| 发布时间:2010.05.14    来源:    查看次数:2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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